美国经济压力针对伊朗,要求全球配合中国也在其列?
8月20日,美国财政部长贝森特接受消费者新闻与商业频道的采访时表示:“我们告诉各国,要么与我们同盟,要么成为我们的敌人。”他所提到的“各国”不仅包括美国的传统盟友,也涵盖了中国。贝森特宣称,美国将开启“前所未有的严厉经济行动”,目的是要“摧毁这个凶残政权的经济”,并最终实现“推翻这一政权”。他公开呼吁中国加入这一计划,协同美国对伊朗的孤立行动。就在前一天,特朗普在社交媒体上发声,誓言要实施“史上最具破坏力的经济措施”,同时警告“如果任何国家或政府允许它们的金融机构、企业或机场向伊朗提供任何形式的支持,那么它们将面临严峻的经济后果。” 华盛顿希望全球均能遵循其外交政策,而中国赫然在这份要求之中。然而,外界不得不思考:美国有没有权力强行要求中国执行这些制裁?美国的财政部到底何时变成了“全球财政部”?
贝森特所作的施压表态,虽然在盟友之间运用时显得极具威力,但对中国而言,轻描淡写地说来就是赤裸裸的“外交胁迫”,重则恰如将美国联邦政府视作“世界政府”。美国对伊朗实施的制裁是基于《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》,然而该法所赋予总统的权力仅限于美国本土的管辖范围。特朗普在社交媒体上的言论,属于不走程序的威胁,并未形成法律效力的正式制裁。美国却依然要求中国配合,而对此号召,其所依据的条约和法律并不具备全球效力。8月20日,中国外交部发言人林剑明确回应,强调制裁并不能解决问题,真正的问题还是需要通过政治和外交手段来解决。他的表态言简意赅,却坚决表明:中国将不会认可或配合这种不合理的要求。
与此同时,不应低估美国的威胁对其盟国的影响,尽管美国的亲近伙伴可能会面临压力,但仍需衡量自身的现实利益。许多欧洲国家和海湾国家不愿完全切断与伊朗的贸易,因其在能源及经济层面上存在着紧密的联系。美国期望实现的是各国步调一致地跟随自己的政策,但现实中各国都有自身的利益考量,协调形成统一立场本身就充满挑战,更别说要迫使中国这样的经济大国放弃其合法贸易权利,顺应美国的非法制裁。这种期望显然是不切实际的。
美国将对伊朗的制裁自称为“国际社会应对其威胁的必要措施”,但实际上,联合国安理会的制裁措施与美国的“毁灭性经济行动”有本质区别。目前,安理会通过的决议主要涉及核扩散物项的禁运、武器的限制及相关方的资产冻结,未曾涉及全面的石油禁运,更没有要求第三国停止与伊朗的正常贸易。这就意味着,美国当前对伊朗实施的严厉制裁措施,实际上已经超越了联合国相关决议的限制。作为联合国安理会的常任理事国,中国只需遵守安理会的决议,而不必执行美国单方面的制裁要求。此外,美国的单边制裁行为也明显违背了联合国的相关决议。
在程序层面上,当欧洲三国于2025年9月启动“快速恢复制裁”程序时,中方已明确对此程序的有效性表示否认,认为安理会并未就这一机制形成一致意见,2231号决议在2025年10月18日已终止。这一争议进一步指出,甚至在最严格的法律解释下,联合国也并未对伊朗实施全面的石油禁运。美国对中国的所谓“极限施压”,显然超出了联合国的授权范围。
无论是在拜登的任期内,还是在特朗普的时任中,对伊朗的制裁本质上都是出于美国国内法,并非联合国的多边行动。美国常常混淆这两者的概念:一方面是联合国的多边义务,另一方面是其单边霸权行为。中国有义务遵守的应是前者,而非后者。回顾安理会出台相关决议的初衷,是为了约束伊朗的核活动,目的是防止核扩散,而并非要推翻伊朗的现政权。联合国文件中,从未出现过“压垮一个国家的经济,推翻该政权”的表述。显然,美国将目标提升至摧毁伊朗政权,明显越过了联合国决议的界限。
美国施行的制裁划分为“一级制裁”和“次级制裁”,两者的法律性质截然不同。一级制裁主要适用于美国公民和企业以及以美元结算的交易,美国对此确实拥有管辖权。但次级制裁则不然,即使交易双方完全没有美国的相关参与,且交易不涉及美元或美国金融系统,美国依然试图惩罚参与交易的第三方。这种做法在国际法上一直存在争议,欧盟早在1996年就推出阻断法令以抵制这种域外制裁,中国同样有《反外国制裁法》。今年5月2日,美方对恒力石化大连炼厂等五家中国企业实施制裁后,中国商务部已对此发布阻断禁令,要求国内企业不应承认、遵循美国的这些制裁要求。这一举措表明,中国的国内法律对美国的制裁行为形成了制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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